鞏義市仁源水處理材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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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曝氣器生產廠家如何認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附具體案例!!
上等曝氣器廠家如何認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附具體案例!!近日,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辦了一批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公布5起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為“哈爾濱市某水處理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該污水處理廠預處理間進水旋流沉沙池故障,設備未使用,長期不能正常運行。雖然廢水口檢測結果為各項指標均達標。但因該公司在進水旋流沉淀池處理設施出現故障后未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備且不能積極整改,哈爾濱市雙城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60.8萬元罰款,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決定。
案件詳情如下:
哈爾濱市某水處理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10日,哈爾濱市雙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哈爾濱市雙城區某供排水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2015年通過環評驗收,2019年辦理排污許可證,并開始生產運行,預處理間進水旋流沉沙池故障,設備未使用,長期不能正常運行。進水旋流沉沙池不正常運行或停運,直接影響曝氣池和二沉池處理污水的效果,并且影響污泥活性。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污水處理廠廢水口進行了現場取樣檢測,當次檢測結果雖然顯示各項指標均達標,但該公司進水旋流沉淀池處理設施出現故障后未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備,通過現場檢查和深入調查該企業主觀上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
哈爾濱市雙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違法問題后,于2021年6月16日對其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該公司在2021年7月1日前修復旋流沉淀池設備,并確保處理設施正常使用。2021年6月17日哈爾濱市雙城生態環境局決定,該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對其進行立案查處。2021年7月2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進水預處理間進水旋流沉沙池設備未進行維修,污水處理設施依舊不能正常運行,設備處于停用狀態,在此之前未收到該公司關于旋流沉沙池相關的任何報告,并且在雙城生態環境局立案調查期間該其公司法人拒不配合調查,不能積極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2021年7月20日哈爾濱市雙城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60.8萬元罰款,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決定。目前該公司罰款已繳納,預處理間進水旋流沉沙池已進入維修階段,行政處罰案件已交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該污水處理公司被處罰的原因為“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對于此,環保部在2003年就出臺了《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違法認定和處罰的意見》,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認定, 一條就包括“將部分污染物處理設施短期或者長期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文件全文:
環保部文件: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違法認定和處罰的意見
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違法認定和處罰的意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3]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在清理整頓不法排污行為保障群眾健康環保行動中,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反映部分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現象相當嚴重。為了查處此類違法排污行為,現就有關違反污染物處理設施管理規定的違法排污行為的認定和處罰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認定
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保部門可以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1.將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境;
2.通過埋設暗管或者其他隱蔽排放的方式,將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經處理而排入環境;
3.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環境;
4.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環境;
5.將部分污染物處理設施短期或者長期停止運行;
6.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7.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8.違反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條件,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其他情形。
二、關于“故意”的認定
排污單位明知上述行為可能導致污染物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的發生的,環保部門對該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政處罰
1、環保部門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及其實施細則第41條的規定,責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排污單位限期恢復正常使用,并應同時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2、環保部門應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正常使用,并應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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