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仁源水處理材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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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酰胺唯一執行標準
聚丙烯酰胺國標編號GB17514-2008。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質檢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于2008-9-18共同發布,于2009-09-01開始實施。標準取代之前GB17514-1998,相比之下增加了一些內容,如丙烯酰胺單體含量Ⅰ類(飲用水)由≤0.05%降為≤0.025%,Ⅱ類降為≤0.05%。聚丙烯酰胺本身無毒,但是其丙烯酰胺單體有毒。我國衛生部規定生活飲用水中的最高使用量為1.0mg/L(經常使用)和2mg/L(不經常使用)。單體丙烯酰胺的最高允許濃度為0.01mg/L(經常使用)和0.1mg/L(不經常使用)。一般高錳酸鹽投加量在1.0mg/L之內既可將丙烯酰胺氧化分解到檢出限以下。
對固體聚丙烯酰胺絮凝劑進行溶解時,固體顆粒的投加點一定要在水流紊動最強烈的地方,同時一定要以最小投加量向溶藥池中緩慢投入,使固體顆粒分散進入水中,以防固體投加量太快在水中分散不及而相互粘結形成團塊,團塊的結構是內部有固體顆粒、外部包圍部分水解物,這樣的團塊一旦形成,往往要花費很長時間才能再均勻地溶入水中,在連續溶藥池中甚至可以存在長達數天。
固體顆粒的投加點一定要遠離機械攪拌器的攪拌軸,因為攪拌軸通常是溶藥池中水流紊動性最差的地方,溶解不充分的有機高分子絮凝劑經常會附著在軸上,日益積累,有時可以形成相當大的粘團,如果不及時認真地予以清理,粘團會越變越大,影響范圍也就越來越大。投加完PAM后一般應繼續攪拌30min以上,一般在50min左右即可使用,有些PAM在冬天的話會難以溶解,建議延長攪拌時間,以確保其充分溶解。溶解后的PAM應盡快使用,陰離子型一般不要超過36小時,陽離子型溶解后很容易水解,應24h內使用,但一般來說應即配即用。
將聚丙烯酰胺作為高分子絮凝劑使用時,用藥量一般為1-2ppm,即每處理1噸廢水用藥量約為1-2g。